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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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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校园网络信息管理,防止不良信息的侵害,促进和保障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及教育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我院所有联入校园网络的用户所发生的网络信息行为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一章 校园网站新闻、通知发布流程

 

第一条  校园网站新闻、通知发布原则上只接受处级部门或系室为单位的申请。

第二条  需在校园网站发布新闻材料的单位,应通过OA系统发送审批表和新闻资料交党委宣传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流程发布。

第三条  需在校园网站发布通知的单位,应通过OA系统发送审批表和通知资料交院办(行政类通知)或党办(党务类通知)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流程发布。

第四条  院内各二级网站的新闻和通知发布,应遵循本部门的审批制度,按规定流程发布,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二级网站申请、制作、运行规定

 

第五条  需在校园网站建立二级网站的单位,应书面或通过OA系统提出申请,经本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网络主管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交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分配域名和备案。

第六条  新申请二级网站的单位需提供网站信息管理人员名单和网站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  新申请二级网站的单位需提供详细的需求分析(栏目设置,页面设置等信息),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统一组织人员开发设计,并备案管理,以保证今后网站管理的连续性。开发设计劳务费用按实际开发成本计算,由申请单位验收后提供。

第八条  二级网站的运行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校园网络的相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明确责任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防止不良信息的出现,对出现的任何不良信息应及时删除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二级网站不得提供自身业务范围以外的服务,不得提供代理、广告等服务。

第十条  二级网站应适时更新信息,保证网站的内容丰富、及时和完整。

 

第三章 电子邮件申请、使用细则

 

第十一条  学院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电子邮件帐号,原则上一个部门或个人可获得一个帐号。

第十二条  邮箱开户实行实名制,申请开户的用户可通过OA系统发送开户申请到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经审批后,按规定分配帐号和空间。

    第十三条  邮件用户必须对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责,并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用户帐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报告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电子邮件用户停止帐号使用或需变更帐号时,需通知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按规定注销帐号。

    第十五条  电子邮件用户不得存储、传输任何非法、反动、色情及中伤、侮辱等一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利用电子邮件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不得散布谣言,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和社会安定。

    第十六条  电子邮件用户向境内、境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法规;未经许可不得利用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批量传送等手段向他人发送信息,不得干扰网络服务;不得制造和传播电子邮件病毒。

    第十七条  用户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园网电子邮件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用户,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和取消其服务。

 

第四章 电子公告(留言本)管理规定细则

   

第十九条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包括学院提供的BBS及学校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及学生社团自发建立的BBS站点,网络留言本、网络日记本等所有类似电子公告服务的形式。

    第二十条  在校园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组织团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在网络信息管理中心、保卫处办理专项申请及备案手续,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建立。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 BBS站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管理员进行管理;

    (二)做到全天24小时监控,不良信息发布的当天能够删除并备案;

    (三)给校园网主管部门提供一个紧急管理员帐户;

    (四)各单位的BBS或留言簿应限制在校内交流使用,应具备文章审核、文字过滤功能。

    (五)必须在页面上标有明显警示,提醒用户要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BBS站实行管理员责任制度,对各版版面版主实行管理。版主申请人必须是 BBS站的合法用户,并且提供真实姓名、系班、联系方式以及班主任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二十五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BBS站未履行本规定义务的,由学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第五章 各单位网络信息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  负责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化建设的有关管理事宜,业务上接受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指导。

    第三十条  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预防并制止本单位人员利用网络从事不良活动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和保卫处。

    第三十一条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网络设备与入网计算机的管理,监护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安装放置在本单位的校园网络接入设备与线路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负责本单位信息资源的管理,做好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及时更新本单位主页,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三条  协助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办理本单位校园网络用户的入网手续和日常管理事宜。

    第三十四条  帮助本单位用户解决使用网络的疑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院内机关各职能部门的校园网络信息员还应帮助对口的有关二级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用好信息资源,督促和检查对口单位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六条  负责为本单位的领导、基层教学科研组织等提供所需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负责本单位对校内、外信息的传输和交流。

    第三十八条  负责管理本部门主页空间的帐号和密码。

 

 

四 川 理 工 学 院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编辑: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