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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公共上网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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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上网场所”的界定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公共上网场所”的界定为:校园网范围内,用于非教学、科研、管理目的,对师生开放的上网场所或在正常教学、科研、管理范围之外为师生提供上网业务的场所。

二、“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体制

学院“公共上网场所”的网络安全管理由学院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学院保卫处、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具体履行监管职能,由各“公共上网场所”所属的部门实施二级管理。

三、“公共上网场所”应执行的基本规定

根据省公安厅、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开放学院内“公共上网场所”应遵循以下规定:

1、必须明确专门责任人,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开放时间内,必须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现场监管。

2、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在上网场所内明示。

3、上网场所必须满足必需的安全保障(电源、设施、防雷等)。

4、必须实行“上网实名登记”制度,并保存记录3个月以上备查。

5、“公共上网场所”的运行不能影响学院网络运行稳定,不能与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所需网络资源冲突。

6、“公共上网场所”应积极配合各级网络安全机构的检查和指导,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

四、“公共上网场所”的审批、备案制度

“公共上网场所”应按正常程序申报,并通过审批、备案方能对外开放。审批、备案具体步骤为:

1、“公共上网场所”所属部门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

2、将申报表送交保卫处核查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由保卫处负责人签署意见。

3、将申报表送交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核查网络安全技术条件和网络资源配备情况,并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

4、将申请表送交学院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签字生效。

5、将申报表分别返回保卫处和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从即日起,我院新开设的“公共上网场所”按以上审批程序执行。原已开设的“公共上网场所”请于2005年10月31日前按以上规定自查整改,并予以停网整顿处理;对隐瞒不报造成安全事故和重大影响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四川理工学院“公共上网场所”申报表

 

申报部门


责任人


开设用途


“公共上网场所”

具体地址


“公共上网场所”

管理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公共上网场所”

拥有计算机数量


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情况(保卫处负责人签署意见)


网络安全技术条件、网络资源可供分配情况(网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


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同意的意见

四川理工学院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编辑:姜兰】